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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记者 唐广生 通讯员 潘丽娜)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程序的通知》,着力解决“审什么、由谁审、怎么审”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构建“政府统领、部门联动、市县落实”的土地处置工作模式,逐步实现处置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通知》明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转让、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和使用条件、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和使用条件,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向自治区直属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和使用条件,应按照“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上报审批—用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办理—土地出让收益上解”的流程办理处置手续。
申请处置事项有以下情形的,办理用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不需上报自治区政府同意: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且符合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同一权利人的土地分宗、合宗;土地使用范围未发生变化,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的,用地单位以实际测量面积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同意的企事业单位改革;不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和使用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职能划转、合并分立;不改变土地权利性质和使用条件的同一自治区主管部门内部(不含自治区直属企业之间)和自治区直属企业内部之间的转让。
《通知》强调,纳入处置范围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未经自治区政府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未经同意直接处置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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